工程回访和维修是整个工程质量的延续,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应调查掌握工程质量情况,了解业主的要求,及时解决发现质量问题,为确保工程质量做好竣工后的服务工作。
(1) 保修范围:我单位作为总承包商将负责对整个工程进行保修,其中自行施工部分由我单位执行保修任务,对指定分包单位施工部分,则由公司组织督促分包商执行保修任务。
(2) 保修期限:按建设部2000年80号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执行。
(3) 工程回访在工程保修期内每月回访不少于一次,收到建设单位维修通知后两日内及时到建设单位了解情况做好维修工作。
(4) 工程回访或维修期间:由生产主管部门建立本工程回访维修卡,根据情况安排回访计划,确定回访日期。
(5) 维修人员由公司派出,项目经理应对维修负责。维修人员按维修任务中的内容进行维修工作,当维修任务完成后,维修人员将业主确诊的维修任务书返回工程部门。